主旨:公告受理113年度後備軍人三款緩召、四款逐召申請。
依據:
一、 兵役法第41條。
二、 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三、 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○內字第028910號頒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」修正修文第5、6章。
四、 國防部91年11月14日(91)鉦鉞字第000813號頒「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」。
五、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作業手冊」。
公告事項:
一、 申請對象:
(一) 三款緩召: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(含補充兵、不含國民兵及替代役)未達除役年齡之國民中小學教師(含兼主任、組長),其每週授課時數至少2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 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2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原因1個月內應辦理而未辦理緩召者。
(二) 四款逐召: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。
二、 核定等級:
(一) 甲等:年滿35歲以上者。
(二) 乙等:年滿30歲以上未滿35歲者。
(三) 丙等:年滿23歲以上未滿30歲者。
三、 應附證件:
(一) 初次申請及新發生:聘書、畢業証書、課表、退伍令、教師登記合格證書影本(非師院校畢業者,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【實習年資得併計】合計滿一年證明)。
(二) 延長時效:聘書影本。
四、 有效期限:核准有案人員,有效期限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為止,無聘期限制者核准期限以3年為限。
五、 處理時限:
(一) 公告:民國113年3月18日至4月15日。
(二) 宣傳:民國113年3月18日至4月30日。
(三) 受理申請:民國113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。
六、 受理單位:本校人事室。
七、 附註:前經核准緩逐召有案有效期限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者,若尚符條件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延長時效,逾期未申辦者,將自動於114年1月1日起註銷;逾年度申請期限以後,除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外,餘均不得補辦。
發表者 | 樹狀展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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